辦理駕駛證轉入須知
2009年7月20日來源:Gxqcw.com
一、有關規定
1、駕駛證轉入新居住地或暫住地車輛管理所換發駕駛證,須在轉出之日起60天內申請辦理。
2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不予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轉入:
(1)違章、事故未處理完結的;
(2)機動車駕駛證在吊扣期內的;
(3)正在實習期的駕駛證;
(4)持學習駕駛證的;
(5)增駕學習期間的(本人申請注銷增駕學習車型后轉出的除外)。
二、辦事所需資料
1、申請人按填表須知填寫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》(可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免費領取);
2、申請人持《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》到區、縣級市以上醫院接受體檢并簽章(駕駛員體檢專用章);
3、轉出的機動車駕駛證;
4、地(市)級車管所轉出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證檔案資料;
5、居民身份證(持外省、市身份證的,還需有效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本市《暫住證》)及復印件;
6、本人近期、正面、免冠、著便裝(非制服)的紅底光面小1寸(32mm×22mm)彩色照片6張(人像頭部應占相片長度三分之二)。
三、外省、市駕駛員辦理駕駛證轉入,持以上資料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。
(注:如有變動,以車管所公布為準)